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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涉烟监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12 16:50

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规范全省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互联网涉烟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经营。未经允许,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茶烟、烟草种子等涉烟产品或发布广告。

二、禁止为涉烟违法经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外,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传播含有烟草经营、广告类信息,不得为经营烟草专卖品、电子烟、茶烟、烟草种子等涉烟产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充当交易媒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其网络管理,发现利用平台开展上述活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信息,并建立常态化自主清理机制。

三、依法查处互联网涉烟违法经营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整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对为涉烟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组织约谈并敦促关闭销售网站、网络店铺或客户端,下架涉烟产品,撤回涉烟广告。对为涉烟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关闭网站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倡导社会公众共同监督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对互联网领域有关烟草侵权假冒、非法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破获重大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2313

特此通告。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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