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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9-07 14:49

编号:闽通信罚告字〔2021〕2号

厦门市加贝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为“被恶意冒名注册网站”代为履行备案手续一案,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11日为苏州如意屋家居有限公司代为履行25个网站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网站备案,获得备案号:苏ICP备20025995号(1-25)。在对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过程中,仅通过天眼查核对苏州如意屋家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与负责人姓名、通过电话核实负责人身份信息,未对网站主办者的营业执照原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等进行当面核验。另,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7年苏州如意屋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丁鹏飞,与网站主办者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勤不一致,存在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你公司对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未尽到审核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备案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利用公安、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源,核验网站主办者提供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同时通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证与当事人是否一致。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的规定。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视为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通信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行政机关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乌山西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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