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等,对《福建省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平竞争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行。2018年9月1日公布的《福建省电信网码号管理资源实施细则》(闽通信信管〔2018〕44号)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福建省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信息通信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福建省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管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码号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码号管理范围
(一)依照《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范围内,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二)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
(三)码号资源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四)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1.审批管理的码号资源
(1)本地电话网局号;
(2)96字头码号;
(3)1062/1063字头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4)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分配的码号资源,包括国内No.7信令点、部分12字头码号、10696059字头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等。
2.备案管理的码号资源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码号资源,包括1字头和95字头码号、1066/1068/1069字头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移动通信网网号、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业务代码和自营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等。
(五)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码号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规划。
二、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一)申请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码号资源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分配的码号资源,应当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地网局号
(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2)专用电信网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96字头码号
(1)电信业务经营者;
(2)服务型企事业单位;
(3)省内党政、社会机构等单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1062/1063字头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1)电信业务经营者;
(2)服务型企事业单位;
(3)省内党政、社会机构等单位;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1)专网单位;
(2)电信业务经营者;
5.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12字头码号、10696059字头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人为省内党政、社会机构等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码号申请:
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的;
2.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规定范围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4.申请人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6.电信业务经营者(含各地市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一年内受到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不得在福建省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的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不得在福建省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四)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前款所称预期服务能力,是指申请人申请码号时提出的、表明其在一定时间内服务应当达到的覆盖范围和用户容量等。
(五)福建通信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专用电信网单位应根据网内用户情况申请码号资源,需要使用本地网局号资源的,应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专用电信网单位需要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可与当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专用电信网单位就码号资源的使用达成一致的,应将有关情况报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专用电信网单位的协商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并作出是否允许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决定。
(七)码号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等方式分配96字头码号、1062/1063/10696059字头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等码号资源。
三、码号资源的备案
(一)码号使用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使用范围包含福 建行政区域的码号使用权,并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码号开通的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应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备案;未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码号,不得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接入开通。
本细则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
(二)码号资源备案主体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码号批准文件中所明确的码号资源使用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123字头及10699字头等码号使用单位,可由其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三)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码号使用者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对备案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码号备案主体和省内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出备案通知。
四、码号资源的开通与使用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
(二)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资源。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前款所称码号最低使用规模,是指码号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利用码号资源开展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最低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规定时限为1年。
(三)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审批或备案时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用户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码号使用者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超范围使用码号,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未经码号审批机关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
(四)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本地网码号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对跨本地网的专用电信网,应根据所跨本地网的服务范围,分别使用所属本地网的码号资源;本地网内的专用电信网应使用所属本地网码号资源。
(五)码号使用者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获得码号使用权后,或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并取得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备案通知后,应当主动与福建省内一家或多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并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报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码号平台非直连的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配合直连基础运营企业的互联互通工作,确保为本网用户提供与该码号有关的正常服务。
各本地网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的批准证书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证书及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的备案通知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
(六)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对码号资源的开通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码号资源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进行处理。
五、码号资源的调整
(一)码号使用者需对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分配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使用范围、使用主体、使用期限进行变更的,应当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延续申请。
码号使用者已在福建省内开通使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分配的码号需要变更的,应在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变更码号资源的批准文件后,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码号变更后的备案手续。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码号资源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保证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号码。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局部用户号码进行调整的,应制订周密的调整方案,并将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提前报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符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7位升8位条件的,福建省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其总公司提出本地网用户号码7位升8位计划,并同时报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提出升位计划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也可以提出升位建议。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下年度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建议的,应提前征求省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下年度需升位的本地网名称和各本地网升位建议。
六、码号资源的年报
(一)码号使用单位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
(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码号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调整年报内容。各码号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报上一年度码号使用情况。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配合做好在本网内开通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报送工作。
七、码号资源的收费
(一)码号使用者应当按照《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清〔2004〕5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二)码号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季度缴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以短信通知等方式在每季度末前向码号使用者下发16位缴费码。码号使用者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缴纳上季度的码号资源占用费。占有、使用码号资源不足一个月的,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
(三)对于逾期未缴纳资源占用费,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于每季度第1个月30日前向码号使用者出具码号资源占用费催缴通知书。
(四)对于拒不缴费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码号使用者进行处罚,并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五)码号使用者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码号停用申请,并经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同意之日起当月,停止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八、停用、回收、再分配
(一)码号使用者因业务发生变化而停止使用码号资源的,应制定完善的用户善后方案,妥善安置现有用户,并在自停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出退号申请。
对于退号申请材料齐全且情况属实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应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1.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或与码号相对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的;
2.自取得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分配的码号资源之日起1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3.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4.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5.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6.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7.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8.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9.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10.与码号相对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被注销或吊销的。
(三)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决定收回的码号资源,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对相应收回的码号资源网络数据进行处理,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四)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收回的码号资源冷冻时限为180天。冷冻时限是指码号资源收回之日起至重新分配所需要的时限。
九、法律责任
(一)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专用电信网单位对码号资源需求的;
3.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
4.改变用户拨号方式的,或将码号作为商标擅自进行注册的;
5.未按照规定时间启用码号或未达到最低使用规模或预期服务能力的;
6.未按规定报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
7.未按规定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
8.未按规定配合码号使用者制作局数据,开通码号的;
9.未按规定配合本地网号码升位方案制订或实施的;
10.不配合或不按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号码位长拓展和码号调整的;
11.未按规定保护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权益的。
12.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13.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14.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码号资源的;
15.擅自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16.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17.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
(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应将将本辖区码号使用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录入部省信用管理系统。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1日公布的《福建省电信网码号管理资源实施细则》(闽通信信管〔2018〕44号)同时停止执行。